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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网红是如何纳税的?如何加强监管? 财税专家解析

肖聪聪 唐佳
2021年10月24日08:25 |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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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起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涉税问题登上网络热搜。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被依法处以3227万元罚款;郑州金水区税务局曝光国内首个网红补税案例,追征一名网红662.44万元的税款。

针对明星、网红等群体偷逃税问题,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多部门发布了相关文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这不仅针对影视娱乐行业,对于全民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教授吕敏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时说。

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今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如何纳税,和普通人有没有不同成为大众关注的问题之一。

吕敏表示,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其收入性质。例如明星从签约影视公司取得的固定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收入越高税负越重;他们的片酬、商业广告等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这类都属于综合收入所得,需要综合汇算清缴。

吕敏进一步解释,如果缴税主体是明星艺人或者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若是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自行成立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其收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他们个人进行自行申报。

“由此可见,明星和普通人在纳税规则上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同,取得相应的收入,就要按照该收入类型依法缴纳个税,只是明星的收入来源更多样化而已。”吕敏强调。

偷税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既然明星和普通人都需要依法缴税,为什么还会出现偷税的行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行为的界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文娱从业者来说,纳税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吕敏解释称,例如明星艺人为逃避高额税款,同一部电视剧与制片方签订两份酬劳合同,也就是俗称的“阴阳合同”,一份低片酬“阳合同”用于计税,另一份“阴合同”可以将明星艺人个人所得转化为制片方对特定企业进行不公允增资、最后再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通过将个人劳务所得或者经营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收入,转变收入性质以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有的明星还利用个人工作室虚报支出。”吕敏表示,明星工作室为降低个人所得税,假装将个人所得划分给其他群众演员,更有甚者还会进行虚假公益捐赠,真票假开……“这些以欺骗、隐瞒的方式达到偷税目的的行为都算作偷税。”

吕敏强调,当偷税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进行量刑处理的标准,就不再是偷税行为了,而是逃避缴纳税款罪,将最高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如何加强对文娱业的税收监管?

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助力社会公平,推动共同富裕。

今年3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在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

吕敏表示,扩大查税范围,将可能存在偷税且收入较高的明星、网络主播群体纳入监管,响应了中央财经委会议中提到的“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要求。

“税务部门在‘以数治税’的精准监管中,确实需要加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高收入群体的规范和调节。”吕敏建议,首先要规范影视企业、平台公司等所得支付方的扣缴行为,加大对利用税收优惠地区、核定征收等避税行为的反避税工作力度。

“重点审查企业或个人是否符合核定征收的范围,审核公司发票的合规性、业务的真实性、有无恶意改变收入性质逃避税的情况。”吕敏进一步补充道,对于跨省的税收征管区域协作可以进一步加强,避免一些明星或网红恶意的“设立+核定征收+注销”的避税操作。另外还可以通过发布“明星纳税人讲堂”视频,对明星进行普法服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税法教育和宣传引导。

“税收征管执法既要有温度又要有力度,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下,寓税收执法、税收监管于税收服务中,积极回应企业和个人提出的纳税缴费服务需求及合理合法的涉税费诉求,加强各行业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管理是税收基本职能之一。”吕敏强调。

(责编:肖聪聪、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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