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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条例为信访立下“规矩”

唐佳
2022年04月10日11:37 |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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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诿敷衍,信访难。”“‘信上不信下’,信访工作更难。”信访申诉案件涉及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也是各级机关、单位的“老大难”。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时表示,《条例》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对信访工作各个环节立下“规矩”, 明确提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等规定,表明信访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阳光化,迈出了新的一步。

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条例》对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要做到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刘俊海表示,将这四种情况分门别类予以处理,旨在能够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针对个别群众为解决其利益诉求,持续多年反复写信上访,甚至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多次进京的情况,刘俊海认为,如果信访事项涉及民商事、行政或刑事案件,我国已有成型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应当在司法轨道上依法化解争议,并非信访渠道。

“这里要强调的核心是,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刘俊海表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刘俊海以商事纠纷案件为例来说明常规诉讼程序: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依法上诉至二审法院;若认为生效的二审判决仍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此外,人民群众如果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满意,也可依法分别向有关的政法机关提出复议或申诉。

“信访不应当成为一个筐,如果将非涉诉与涉诉事项都装进去,筐子是背不动的。”刘俊海这样形容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条件

“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条件。”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这样说。

“《条例》的出台就是要压实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刘俊海强调,信访工作本就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千万不要把信访工作渠道给堵上。

在刘俊海看来,《条例》包含了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同时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了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拒绝或怠于登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责任、拒绝或怠于受理信访事项的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刘俊海称,信访考核将是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推诿敷衍拖延信访办理的,将会被严肃问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被严肃处理。

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复信访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群众信访895362件,其中重复信访达272013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听的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90%属于下级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等管辖。

刘俊海表示,长期以来,当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实质性解决时,“信上不信下”的心理就会导致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4月8日,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强调,《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明确作出要求。

《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此外,刘俊海提醒称,信访人除依照《条例》提出信访事项外,还须遵循文明信访原则,如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工作应当有温度,让信访人具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是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重要标准。“刘俊海说。

(责编:唐佳、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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